《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供應商,不得參加政府采購。那么,子公司或分公司有重大違法記錄,母公司還能參加政府采購嗎?
根據財政部國庫司的答復,對子公司作出的處罰決定,母公司不受影響。對分公司作出的處罰決定,相應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以下為答復全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供應商近三年重大違法記錄做了解釋,現實際操作遇到一個問題,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或門店)受到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總公司是否具備投標資格。例:某大型商業集團公司下屬門店因消防安全問題被責令停業整頓,集團公司業務并未受影響,集團總公司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資格是否有效
答:對子公司作出的處罰決定,母公司不受影響。對分公司作出的處罰決定,相應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謝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問:
在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中,談判小組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逐一談判,對此,是否可以理解為供應商只要資格通過了,其響應文件未響應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文件規定,未響應該要求為無效文件),也必須參加談判?
答: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條規定,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