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中標,投標人使盡渾身解數,圍標串標等各種違規操作更是屢禁不止。
一些投標人為了能夠在眾多同行中脫穎而出,甚至不惜在投標文件中造假。
常見的投標文件造假行為有哪些,投標人分別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常見的投標文件造假行為
1、以他人名義投標
在投標活動中,有時會出現投標人通過租借他人資格證書、資質證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義來參與投標的情況。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2、業績不實
常見的情況包括以下兩種:
投標人通過偽造等方式來滿足投標業績要求;
投標人拿諸如框架協議、合同意向書等一些預約合同頂替真實業績證明。
3、財務報表作假
為評估投標人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以確定投標人的履約能力,部分招標方會在招標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標人提供經過本單位專業財務人員審核確認過的財務報表或經專業審計事務部門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表作為依據。
但是由于現在評標委員會成員以技術類評為為主,一般沒有配備經濟類評為,如果招標人及評審人員對這塊不夠重視,就會有投標人為了讓公司財務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上作假,以此來提升中標率
4、信用造假
近幾年國內各行各業,特別是招投標行業,正在大力推廣信用評分機制,出現信用違約的企業一般會受到禁止參與項目招投標的處罰,但是投標又是很多企業參與項目的必經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會在這個方面動腦及,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以上三種行為均屬于上文中提到的《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里“弄虛作假”的行為,對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說了這么多,在投標文件中造假,會承擔怎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總的來說,有四個方面的處罰:取消中標資格、罰款、取消投標資格、追求刑事責任,相關法條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此外,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1、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2、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3、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4、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實,投標人造假,除了故意造假外,也有因為自身不專業、不嚴謹而導致的無意中犯錯,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格力被中國移動取消中標的案例,就是格力提供的投標文件中,多了三個字而已,很難說是投標人故意造成的。
為了避免這種無意間造成的造假行為,您可以找專業公司幫忙制作或檢查投標文件,確保投標文件的準確和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