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結果公布以后,時常會發生中標人放棄中標、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質疑成立、評審錯誤等情形。遇到這些情形該如何處理呢?本期整理了10個問題,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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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候選人放棄中標,采購人能確定第二候選人為中標人嗎?
答:依據法律可以,但建議視情況而定。如果是第一名放棄中標,而第二名報價過高的話,建議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這樣可以避免“第一名與第二名串通后,故意放棄中標,然后利益均沾”的情況發生。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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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結果公告后,發現中標人存在提供虛假業績投標怎么辦?
答: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認定中標人是否真的存在提供虛假業績投標的情況,如果屬實則應認定其中標無效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如剩余有效供應商仍符合三家以上,采購人則可以選擇順延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或重新采購,如果不足三家則必須重新采購。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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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不滿意中標人,想要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可以嗎?
答:依法產生的評審結果,采購人不能因為不滿意就改變結果。重新組織采購活動需要承擔違法、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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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表示不想用第一名,可以選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嗎?
答:不可以,采購人必須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來確定中標供應商。如果中標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個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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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順序確定中標人的需說明合法理由,需要一并公告理由嗎?
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沒有特殊理由,采購人應當確定評審報告推薦的第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是在采購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并且影響中標或成交結果、供應商質疑、投訴,改變評審結果、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重新評審改變中標或成交結果、候選供應商沒有按照采購文件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等情形下,采購人說明合法理由,可以依次確定其他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
中標或成交通知書、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投訴處理結果等屬于依法應予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至于未按評審報告推薦順序確定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理由,目前法律還沒有具體的要求,但如果能公開不按順序確定的理由,不僅能對采購人形成更好的約束,也能更好地體現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原則。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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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分評錯,專家修改后推薦另一中標候選人,合規嗎?
中標公告發出后,供應商質疑中標人客觀評分項不應得分,向財政局報告后,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中標人客觀評分進行復核,確定客觀評分錯誤,專家重新修改評分后,推薦了另一中標候選人,請問程序合法嗎?
答:“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的重新評審情形,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如果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一致的,則不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的重新評審情形,不能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因此,需要根據是否符合重新評審情形來判斷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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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公告發布后,代理機構能以招標文件有問題為由廢標嗎?
答: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均無權以類似“自殺”的方式來達到廢標目標,否則,采購人只要對中標人或中標產品不滿意,均可濫用這一權利來推翻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只有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才有權要求停止評標工作,并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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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中標人發現工藝不符合要求,能推翻中標結果嗎?
答: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能通過考察方式改變評審結果。如果中標單位的有關工藝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該供應商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履約。如果供應商不能按要求履約,可以按《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要求相關賠償。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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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改變中標結果嗎?
采購人提交的招標文件規定:中標供應商三日內提供樣機進行測試,不滿足要求的按廢標處理,這樣規定可以嗎?
答:不可以。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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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宣布中標結果,質疑事項成立,采購人可以廢標嗎?
公開招標項目,宣布中標結果后,未中標供應商在七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采購人研究質疑事項后,認為質疑事項成立,采購人可以自己廢標嗎?
答:首先,在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這四種情形之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因此如果所述項目評標委員會評出的結果本身就是“廢標”則沒有問題;如果評標委員會已經評出了中標人,則采購人自己不能廢標。本項目“已宣布中標結果”,顯然屬于后者,所以采購人自己是不能廢標的。
其次,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后的7個工作日內。本案例所述項目的評標已經結束,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截止時間早已屆滿,如果采購人受理了此類質疑,一旦受到來自中標供應商或其他供應商提出的質疑或提起的投訴將無法答復和處理。
如果本案例所述情況采購人可以廢標的話,則只要采購人對評標結果不滿意(即中標人不是其意向的供應商),都可暗中唆使其意向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然后采購人再認可該質疑并推翻合法的評標結果,這顯然是有問題的,因為這會給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串通留下明顯的空子。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