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規范發展、陽光運行的通知》(財金〔2022〕119號)!
其中亮點包括:
嚴守10%紅線。
嚴禁通過“借用”未受益地區財政承受能力空間等方式,規避財政承受能力10%紅線約束。
嚴禁脫離項目實際通過“報小建大”等方式調整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規避財政承受能力10%紅線約束。
加強PPP項目入庫審核與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
按照穿透式監管原則審核項目是否存在其他影響PPP項目規范運作、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情形。
地市級、縣區級地方人民政府實際控制的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資參與PPP項目,不得作為本級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PPP項目社會資本方資質的穿透管理,防止內幕交易、關聯交易,防止政企權責不清和地方保護主義。
TOT項目不得由本級政府實際控制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搞“自我循環”,不得通過將無經營性收益的公益性資產有償轉讓或者分年安排財政資金支付資產轉讓成本等方式虛增財政收入。
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和項目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挪用。
政府方不得以拖延竣工驗收時間、延遲績效考核等方式,拖欠政府付費。
嚴禁在項目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中約定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資代表向社會資本方回購投資本金、承諾固定回報、保障最低收益、承擔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損失、承擔項目融資償還責任以及以其他名股實債方式融資等兜底條款。嚴禁通過簽訂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方式規避監管。
對于存在違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情形、社會資本方不符合資格條件的項目,不得納入執行庫。未納入執行庫的項目,不得安排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