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業競爭程度越來越激烈,不少企業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為了獲得中標機會,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使出了渾身解數。不過,有人在的地方就有江湖。雖然目前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不斷地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對部分參與投標的企業造成了不公平的對待。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常見的不合理限制形式都有哪些的相關信息吧!
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常見的不合理限制形式
1、違法設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參與招投標的規定,以及雖然沒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實質上起到變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規定。
2、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3、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4、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
5、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6、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
9、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等事前審批或者審核環節。
10、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 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11、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代表到場。
12、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評標標準、實施不客觀公正評價。
14、簡單以注冊人員、業績數量等規模條件或者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評價企業的信用等級,或者設置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構成歧視的信用評價指標。
15、其他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壘。
案例:昆明市某縣民政局在建蓋養老服務中心時,對競標人提出限制性條款,構成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昆明市某縣民政局在招標公告文件中對競標人提出“近三年(2018年1月至今)企業承擔過1個及以上類似項目業績(類似項目是指:合同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業績(類似業績證明材料為中標(成交)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的資格要求。
該條款設定特定金額業績,構成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