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政策陸續出臺,營商環境整體不斷提升改善,全國統一大市場加快建設。但是,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中,設置傾向本地企業的條件,通過投標資格限定,排除外地企業,不利于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建議
對于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或通過與本地企業合資合作成立公司才能參與投標的行為,應明令禁止。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確保各類合規企業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能公平、公正地參與市場競爭,在市場準入、政府采購、項目投資、項目招投標等方面實現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有的地方政府項目或國企項目以“抽簽”形式確定中標單位,會出現不具實質資質企業(掛靠企業)以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導致產品質量和安全很難得到保障,不利于鼓勵企業創新和提升產品質量。
建議
政府項目或國企項目的采購和招標應采用“最優價中標法”,綜合評價企業資質、技術、實力、品牌、價格等因素確定中標單位,避免出現劣質企業驅逐優質企業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