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是招標投標活動中最為復雜的一環,而隨著招投標工作的發展,投訴人主體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提升以及投訴渠道廣泛和投訴成本較低,使招投標惡意投訴事件的發生率和復雜性不斷提高,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已經逐漸成為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中的一大難題。因此,規范招投標投訴流程、處理惡意投訴人,探索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新機制,已經十分必要。
招投標惡意投訴的特征有:
一、未按規定向投訴處理部門投訴或向不同部門多方投訴的;
二、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被告知后仍進行投訴的;
三、投訴處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仍就同一內容向其他部門進行投訴的;
四、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投訴或在網絡等媒體上進行失實報道的;
五、投訴經查失實,被告知后,仍然惡意纏訴的;
六、一年內三次以上失實投訴的;
七、直接向領導、紀委、審計、檢查部門寫匿名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規定了投訴處理細則規定了投訴處理流程和不予處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投訴、未按要求方式投訴、惡意纏訴或在網絡等媒體上進行失實報道的情形依然不斷發生。投訴屬招投標當事人揭發招投標活動違規違法行為的重要途徑,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標環境。惡意投訴成本較低,雖能有效的彌補招投標監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給主管部門的招投標投訴處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財力損失。
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難點主要存在下幾個方面:雖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投標管理部門遞交投訴書,但許多投訴人仍然以電話、網絡媒體、短信等形式向招標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媒體發出質疑,給招投標投訴統一管理造成不便。許多投訴未能將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訴部門無法受理或受理后無法答復。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質疑,既沒署名也沒留聯系方法法,多采用網絡等媒體發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關單位一般無法處理也無法反饋。投訴處理未按照投訴受理前置程序、投訴受理制度、投訴處理程序、投訴處理決定執行等四個程序操作,使投訴人對答復不滿意或超出答復時間。投訴人超出法律規定的投訴時限、非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投訴等情形。